(2015)香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海军与付小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金海军,住香河县。被告:付小玉,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海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邳万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