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11号申请人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市场6-9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6819-1。法定代表人高久成,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二段石人北路84号3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73163770-X。法定代表人李亚清,董事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5313型塔吊价值四十四万三千七百二十六元六角四分。被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停工损失四十万元。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元(申请人已预交五千零一十七元),由被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北京久成宏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邰大明代理审判员 罗杰奇人民陪审员 韩晓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