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722号原告汪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以与被告张某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小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