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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夏西奎、夏传海等与夏立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西奎,夏传海,夏立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542号原告夏西奎,男,汉族,现住兰山区,原告夏传海,男,汉族,现住兰山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泽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立善,男,成年,汉族,现住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西奎、夏传海与被告夏立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西奎、夏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夏西奎、夏传海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