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陈某甲,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3月认识,5月居住在一起,××××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感情一直都很好,由于原告自身的家庭压力给被告造成心理上的压抑,四年后被告在承受不了的情况下,趁原告上班时将家里东西全部搬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离开后,一直没有看望过孩子,也没有打过电话,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答辩,但向法庭提供了书面答辩状辩称,1、同意与陈某甲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经审理查明,陈某甲与张某于2007年3月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同居在一起。××××年××月××日生育了男孩,取名陈某乙,现与陈某甲一起生活。××××年××月××日,双方在安徽省寿县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一同在上海打工。由于陈某甲家庭负担重,生活压力较大,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5月,张某一气之下离开了陈某甲,从此不与陈某甲联系,夫妻分居至今。故陈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已经超过两年。陈某甲提出离婚,张某同意离婚,说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因此,原告陈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陈世博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甲承担。但孩子仍是双方的共同子女,被告张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陈某甲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丁浩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