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邻水县凤凰洞煤矿与秦福才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邻水县凤凰洞煤矿,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秦武植,矿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胜权,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2日,系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福才,男,生于1964年7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秦福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邻水县凤凰洞煤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龙审 判 员 吴丽华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静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