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与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4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双莲装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恒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珠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克岸。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理,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200000元及违约金,未执行金额20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42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