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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玉珠诉牛生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牛某某,男,汉族。(缺席)。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12日认识,后同居生活,于1996年10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牛某1。于2005年2月23日在民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常��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根本不听,后被告于2007年外出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离开后孩子的生活起居、一切费用都由原告负担。原告认为,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分居已达八年多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牛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12日相识后同居生活,于1996年10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牛某1,现已成年。双方于2005年2月23日在民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7年外出至今未回,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举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两份、民乐县洪水镇戎家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牛某某的哥哥牛生成的调查笔录一份、证人牛某1的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体谅、关心、照顾,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互不尽夫妻义务,双方分居已达八年多之久,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牛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金凤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人民陪审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晓燕附: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的情形。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