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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代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华,该社毛易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陈代成(陈汉中)。本案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代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