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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廖帮群与彭水县天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邦群,彭水县天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397号原告廖邦群,女,1974年1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天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镇马峰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21415362-7。法定代表人赵泽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德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廖邦群诉被告彭水县天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鑫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邦群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邦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邦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廖邦群已预交135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廖邦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