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詹仁东与尤逢德、李维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仁东,尤逢德,李维英,戚邦来,高翠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038号原告:詹仁东,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徽省泗县。被告:尤逢德,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李维英,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尤逢德妻子。被告:戚邦来,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高翠侠,女,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戚邦来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仁东与被告尤逢德、李维英、戚邦来、高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詹仁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戚邦来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并用自己所有的皖L×××××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詹仁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戚邦来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