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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建峰与涂荣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峰,涂荣顺,王丽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98号原告林建峰,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平,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荣顺,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王丽妹,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峰与被告涂荣顺、王丽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建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为402元,公告费80元,合计482元,由原告林建峰负担。审 判 长  李邦亮代理审判员  李林炬人民陪审员  朱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