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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代文琼与张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文琼,张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19号申请人:代文琼,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薛楼行政村高瓦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412811985********。被申请人:张岗,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泥店行政村泥店四队**号,身份证号码3416021985********。申请人代文琼与被申请人张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岗所有的皖S657**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皖SH44**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毛霏所有的皖SM0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岗所有的皖S657**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皖SH44**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毛霏所有的皖SM0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代文琼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