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肖某与乳山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乳山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619-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乳山市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爱,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经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在你处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书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