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翠玲与万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玲,万贤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刘翠玲,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万贤志,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玲与被告万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翠玲负担。审判员 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