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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翠玲与万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玲,万贤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刘翠玲,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万贤志,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小雪,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玲与被告万贤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玲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翠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翠玲负担。审判员 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淑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