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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炳荣与张玮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荣,张玮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张炳荣。被告:张玮儒。委托代理人:安朝林、吴志远。原告张炳荣起诉称:原告与妻子XX凤在婺城区十七区块有二套住房,根据婺城区人民政府二七区块改造房屋征收公告,该二处住房均在征收范围内,根据政策,原告与妻子可享有征收补偿和购房补偿款等。2015年2月13日,原告在被告张玮儒及其父母的诱骗下,未与妻子XX凤商量,便盲目在授权委托书及二份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购房券签了字。事后得知,购房券的最终受益人为张玮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和XX凤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撤销原告张炳荣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授予被告张玮儒为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购房券最终受益人的承诺。2.由被告张玮儒归还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房券两张(编号分别为:F201501028201;F201501002601)。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原告张炳荣的妻子XX凤尚健在,并无证据证明被征收房屋系张炳荣个人财产,故俩人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张炳荣单独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符。另房屋征收系政府的行政行为,本案的征收、补偿行为均已完成,故本案的诉讼请求欠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炳荣对本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广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