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曾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3495号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6楼4层。法定代表人陈素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曾毅,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曾毅(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