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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曾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3495号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6楼4层。法定代表人陈素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曾毅,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曾毅(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润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