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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XXX与汪京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2号原告XXX,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719。被告汪京经,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439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汪京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京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曾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