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XXX与汪京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2号原告XXX,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719。被告汪京经,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4394。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汪京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京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X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理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曾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