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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秋瑞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15年3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收押条件,于同年3月31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静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9日、3月22日,被告人陈XX两次在自己位于都江堰市的家中提供毒品供田某(系未成年人)、罗某、杨某吸食。3月2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XX家中挡获上述人员并在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两个。经检测,上述人员尿液检测均呈阳性。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XX手腕被他人用刀砍断,正在治疗阶段。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陈XX的供述,吸毒人员田某、罗某、杨某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陈XX指认物证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陈XX身份信息及其病情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向他人提供毒品并在其居住的家中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XX手受伤,现处于治疗恢复阶段,不符合收押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