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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黄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黄某在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屿支行的银行存款25995.45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潘爱华已领取扣划所得款21245.43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8754.5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