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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王秀润、李敏、刘长军财产刑部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0号本院(2013)商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的财产刑部分己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修润、李敏、刘长军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商执字第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