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常熟市恒利达钢管有限公司与长兴超联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恒利达钢管有限公司,长兴超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241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恒利达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沈军。被执行人:长兴超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张小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恒利达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超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查封,暂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24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恢复执行情形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