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陈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陈三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631号原告张文军,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陈三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原告张文军诉被告陈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三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三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军撤回对被告陈三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文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