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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陈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陈三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631号原告张文军,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陈三子,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原告张文军诉被告陈三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三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军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三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军撤回对被告陈三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文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