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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沈阳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沈西热电有限公司、陈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沈西热电有限公司,陈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6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沈西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号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学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昱,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旭,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翟家镇郎家村。再审申请人沈阳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厚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沈西热电有限公司(简称沈西公司)、陈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厚坤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厚坤公司不是案涉《供热联网工程合同书》的相对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沈西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条款。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案涉《供热联网合同书》所加盖的公章印文虽与厚坤公司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厚坤公司承认该小区的热网工程是其委托陈旭找的施工方,其与陈旭系合作关系。厚坤公司的上述自认与其盖章确认的2011年2月10日《圣新园小区供暖设施接收联合检查验收文件》、2011年3月7日《圣新园小区供暖设施接收程序及实施细则》(双方第一次合议整改协议书)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审确认其为案涉合同的相对人正确。案涉合同第三条的内容符合我国合同法委托合同中关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特征,原审根据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对沈西公司要求解除该项条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亦无不当。综上,厚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厚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代理审判员  曹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