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新兴与陈华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兴,陈华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吴新兴,身份代码:330622196410250040。被告陈华桥,身份代码:330622196304120517。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绍虞商初字第11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担保人吴新兴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430号703室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上虞市房权证百官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虞国用(1998)第1206156号]。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新兴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430号703室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上虞市房权证百官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虞国用(1998)第1206156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丁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璐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