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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新兴与陈华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兴,陈华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吴新兴,身份代码:330622196410250040。被告陈华桥,身份代码:330622196304120517。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绍虞商初字第110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担保人吴新兴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430号703室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上虞市房权证百官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虞国用(1998)第1206156号]。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新兴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430号703室住宅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上虞市房权证百官镇字第××号;土地使用证:虞国用(1998)第1206156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丁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璐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