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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李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翠敏、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自XXXX年X月份开始受雇于二被告开车,当时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原告给二被告开车到XXXX年农历X月XX日。XXXX年工资给付部分后下欠部分加上罚款及各种费用共计3374元未给付。后原告找二被告多次,二被告不仅不给,还躲起来不见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37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辩称,二被告的三个车中其中冀A×××××是二被告合伙购买的,另外两辆冀A×××××、冀A×××××分别是张某某、杨某某二人分别购买的。其中高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是张某某雇佣的。张某乙、张丙某是杨某某雇佣的。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二被告所雇佣的司机,月工资为4500元。XXXX年X月份到同年农历X月XX日,原告为二被告开车,二被告共给付原告工资5000元,尚欠原告工资2500元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同车司机高振清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受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的雇佣,为二被告开车,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称,二被告间车辆有个人经营的也有合伙经营的,司机有的是张某某雇佣的,有的是杨某某雇佣的。但二被告并无证据能证明其个人经营事项与合伙经营事项间相区别开来,故所欠原告工资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未提供与原告间工资结算账薄等资料,以证明所欠原告工资实际数额,故对原告所述工资数额予以采信。就原告称为被告缴纳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及缴纳罚款时交通费用,二被告应给付。但该费用非劳务工资,且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明华劳务费2500元。二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