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公司与五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公司,五河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五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永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五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士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万昌,五河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五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中,原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安徽五河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凤审 判 员 王振辉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