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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撤拆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润华与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撤拆字第00030号原告张润华,女,汉族。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4号太航远东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李创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亮,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华与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润华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润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彩君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谷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