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喻某、赵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指定辩护人周菁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赵某及辩护人周菁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伙同被告人赵某,在本市闸北区共和新路XXX号乾园假日酒店2号楼5113号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出售给郑某。三人走出房间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白色晶体净重0.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喻某、赵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喻某、赵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赵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喻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喻某在庭审中有认罪、悔罪态度,请求法院对喻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赵某在本市闸北区共和新路XXX号乾园假日酒店2号楼5113号房间内,将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某,后被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7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赵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郑某、袁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喻某的前科材料以及被告人喻某、赵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赵某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9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赵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采纳辩护人提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三、查缴的毒品予以销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陶琛怡代理审判员 周 康人民陪审员 黄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