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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刑监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再审刑事通知书(8)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淮中刑监字第00018号葛林生:你因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建海起诉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9日作出的(2003)涟刑初字第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张建海的伤情不构成轻伤,原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2003年8月27日8时许,你与张建生因故发生厮打,你拳击张建海面部,致张建海眼镜破碎面部受伤。事发后,张建海在涟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时发现张建海双眼睑多处裂伤、玻璃异物存留等伤情。2003年10月17日,张建海提起本案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涟水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作出(2003)淮中法医鉴字第521号法医鉴定书,结论为:张建海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伤。在原审庭审中,你对于殴打致张建海受伤的事实及法医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你在原审审理期间还主动交纳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你殴打并致张建海面部受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你认罪、悔罪,并主动赔偿张建海的经济损失,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判决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亦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