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顾卫娟与俞永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卫娟,俞永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顾卫娟。被告俞永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卫娟诉被告俞永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卫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卫娟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卫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卫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暗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