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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顾卫娟与俞永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卫娟,俞永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顾卫娟。被告俞永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卫娟诉被告俞永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卫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卫娟的撤诉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卫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卫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武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暗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