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红星与尚进京、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星,尚进京,刘盼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107-1号原告张红星,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尚进京,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盼盼,男,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星诉被告尚进京、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红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尚进京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原告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尚进京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一年,限额159000元);二、将原告张红星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剑审 判 员 赵晚晴代理审判员 安一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