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道振、郑钗英、黄长缨、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30号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黄如彪,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道振,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郑钗英,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黄长缨,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陈萍,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道振、郑钗英、黄长缨、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黄仁敏代理审判员王凯人民陪审员杨德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杨宝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