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孟科与卢卫华、钱俊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孟科,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卢卫华,男,汉族,住沈丘县城。本院在执行孟科诉卢卫华、钱俊华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