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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孟科与卢卫华、钱俊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孟科,男,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卢卫华,男,汉族,住沈丘县城。本院在执行孟科诉卢卫华、钱俊华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议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沈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