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边纪与曹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纪,曹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边纪。被告:曹鹤。原告边纪诉被告曹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旺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纪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于2015年7月4日亲笔书写借条。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被告曹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曹鹤于2015年7月4日向原告边纪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2015年7月7日归还,有借条为证。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曹鹤为原告边纪打有借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证据充分,其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边纪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