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叶伟波与郭共妹、叶伟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波,郭共妹,叶伟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12号原告:叶伟波,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郭共妹,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叶伟其,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波诉被告郭共妹、叶伟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伟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叶伟波负担。审判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志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