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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叶伟波与郭共妹、叶伟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波,郭共妹,叶伟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12号原告:叶伟波,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郭共妹,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叶伟其,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波诉被告郭共妹、叶伟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伟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叶伟波负担。审判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志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