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宝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正祥与陶永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祥,陶永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顾正祥,男,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陶永健,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祥与被告陶永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王梅红人民陪审员 凌木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