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云与梁争光、梁正祥等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云,梁争光,梁正祥,齐春四,梁巧巧,梁凯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张云,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审被告:梁争光,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审被告:梁正祥,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审被告:齐春四,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审被告:梁巧巧,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审被告:梁凯源,男,200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理人:梁争光,系梁凯源的父亲。原审原告张云诉梁争光、梁正祥、齐春四、梁巧巧、梁凯源等五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淮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2014年8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以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和判决主文中将“501室”误写为“502室”为由,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淮民一初字第00571-1号民事裁定书对此予以补正。因该补正裁定实质上变更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结果,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案审判程序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任 波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雅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