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43-2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体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红白镇。法定代表人:冯永其,该矿矿长。济源市华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什邡顺昌颉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众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应领取的关闭补偿款进行了冻结,等待下一步的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柱发审 判 员 颜 宏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