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208号原告丁某某,男,1952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合申,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女,1952年生,汉族。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昊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