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宋某、夏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夏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曾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尤戈镭,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3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夏某、张某甲、张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夏某、张某甲、张某乙及辩护人尤戈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夏某等人在瑞安市汀田街道瑞汀景园X幢X单元XXX室夏某的住所摆设赌窝,召集他人以扑克“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抽取头薪,被告人张某乙记账,两人从中各获利1600元。2014年4月2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窝,当场抓获被告人宋某、张某乙、张某甲以及唐某等7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博筹码和账单。截止被查获日,该赌窝累计抽取头薪约4万元。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夏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夏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各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夏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林某甲、李某、张某丙、周某、缪某、许某、唐某、徐某、蔡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账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夏某、张某甲、张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夏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夏某、张某甲、张某乙适用缓刑。辩护人尤戈镭提出的对被告人宋某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二、被告人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上述四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43200元(其中有1600元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