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立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关于上诉人李绍春与加格达奇区白桦乡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立终字第9号上诉人李绍春,男,汉族。上诉人李绍春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加民登字第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李绍春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次诉讼请求是要求白桦乡人民政府给付其土地承包经营证上的土地和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上诉人是第一次起诉与原来的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绍春的诉讼请求业经我区两级法院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宗良代理审判员 杨 洋代理审判员 谷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