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亢玉霞申请执行尤杰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玉霞,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74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亢玉霞,,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哈尔滨市依兰县。被执行人尤杰,,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康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亢玉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尤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5,3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标的155,3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张松柏审++判++员+++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陈良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