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9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罗亮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罗亮武,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925-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应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新港)电子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罗亮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亮武。被执行人:李艳,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关于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罗亮武、李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艳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42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