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588号原告王某甲,河北省涿鹿县河东镇河东大街居民。被告穆某,河北省涿鹿县河东镇河东大街居民。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日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乙,现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婚后开始几年夫妻感情不错,自2005年正月双方产生矛盾,且日渐加重,主要原因是原告再想生育一个子女,被告不同意。现双方已无共同语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被告口头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如果离婚原告需同意被告要求的离婚条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乙。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河东镇河东村的商品房一套、家电超市一个;位于涿鹿县合符小区10号楼C4单元401室的住宅楼一套;现金170000元;新帕萨特轿车一辆。夫妻共同债权760000元(其中卢有生欠50000元、卢国昌欠10000元、未收回工程款70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420000元(其中欠穆桂芝100000元、穆桂军130000元、穆林海20000元、马建国50000元、穆秀清50000元、王富梅30000元、赵玉文10000元、程宝秀30000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涿鹿县河东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王某乙的户口簿复印件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结婚时间长,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二人在生活中出现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妥善的化解家庭纠纷,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穆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日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