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黎宝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黎宝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04-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志群。委托代理人:李凤鸣、吴笛,均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宝坚,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黎宝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均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