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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20、732-734、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亮亮与深圳市盈丰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婷,梁曼,罗松,祝金,黄亮亮,深圳市盈丰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20、732-734、738号720号案原告薛婷,女。732号案原告梁曼,女。733号案原告罗松,男。734号案原告祝金,男。738号案原告黄亮亮,男。被告深圳市盈丰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莹莹。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五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薛婷、原告梁曼、原告罗松、原告祝金、原告黄亮亮撤诉处理。各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共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敏  峰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成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