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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毛素芳诉被告濮阳开州路布兰奇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素芳,濮阳开州路布兰奇洗衣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561号原告毛素芳,女,汉族。被告濮阳开州路布兰奇洗衣店。原告毛素芳诉被告濮阳开州路布兰奇洗衣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9日,原告将在美国新购买的巴布瑞风衣一件交于被告干洗,被告干洗后原告发现风衣缩衣和褪色,无法穿着,要求被告赔偿。经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劳动工商所多次调解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巴布瑞风衣一件(价值约人民币746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经查明,原告所诉被告濮阳开州路布兰奇洗衣店已经于2015年5月20日注销,被告主体已不存在,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素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