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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燕红、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燕红,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责人刘宏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丛日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被告燕红。被告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耀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慧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燕红、内蒙古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358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紫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