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洋与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公司,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246号原告刘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秋。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公司,负责人,汪鑫,男,汉族。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远昭,董事长。被告汪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公司、成都金瑞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未按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王 毅审判员 曾开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雨欣 百度搜索“”